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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的我校在读研究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四川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培养系(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原则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名单应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条件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需具有较为全面的艺术教育素养,掌握系统的艺术学门类下各学科专业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文献;具有独立的艺术创作能力、较强的艺术理解能力及表现能力;具有从事艺术学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创作技能、表演实践、教育教学等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按照《四川音乐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四川音乐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相关工作要求》等规定,修读完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提交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还须通过专业实践能力展示。

(一)课程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各环节学习,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2.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有一定学术前沿性,所研究的内容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及理论意义;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应针对本人在专业实践中的问题思考、案例分析、原理运用、方法研究、创新探索等进行阐述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具体写作要求详见《四川音乐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四川音乐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3.研究生须按要求完成四川音乐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检测、外审、答辩、质量审查7个环节的工作,具体要求详见《四川音乐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相关工作要求》。

(三)专业实践能力展示要求

专业实践能力展示是专业学位考核的重要环节,形式和标准由各培养系(院)按《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20年修订版)》(艺教指委〔2020〕1号)的要求制定,具体详见《四川音乐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相关规定

第八条 学校每年举行两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春季学期与秋季学期各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修读完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通过学位论文外审,专业学位研究生还须通过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后,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审核申请人的答辩资格,包括: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修读情况、论文外审评阅结果、专业实践能力展示通过情况。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一般应为硕导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组成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主席1人(一般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委员4人及以上。另设答辩秘书1人,答辩秘书应由较有经验的专任教师担任。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申请人所在培养系(院)拟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备案。在进行答辩前,答辩委员名单须保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由学位申请人提交至所在培养系(院),由培养系(院)教学秘书将其送至答辩委员会所有成员。

第十四条 答辩秘书须在答辩前5个工作日,按要求准备答辩材料。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审阅论文期间,不接待申请人的来访。申请人不得在此期间咨询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如有违反,经举报核实,取消答辩资格。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审阅后,不得替换。

第十六条 答辩结果

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标准,全面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专业能力展示(仅专业学位)以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并作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第六章 不授予及撤销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形

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

(三)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课程学习未达到培养方案相关规定者。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展示不合格者。

(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第二十一条 撤销硕士学位的情形

撤销硕士学位的决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凡在攻读硕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撤销硕士学位处理: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复核

(一)学术复核是指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提出的复核申请。

(二)申请学术复核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培养系(院)提交《四川音乐学院硕士学位学术复核申请书》及相关支撑材料,逾期未申请者视为放弃学术复核。

(三)学术复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培养系(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复核,申请人到场进行陈述与申辩,以专家组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最终材料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位复核

(一)学位复核是指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学校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提出的复核申请。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决定的,应由当事人所在培养系(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三)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学位复核,逾期未申请者视为放弃学位复核。

(四)申请学位复核者应向培养系(院)提交《四川音乐学院硕士学位学位复核申请书》及相关支撑材料,并做好准备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培养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就材料进行初审,听取当事人现场陈述和申辩,形成初审意见和报告后,将所有材料报送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在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培养系(院)须做好记录。

(六)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对所有材料进行核实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有关核实材料及报告,以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的意见为复核意见,作出是否不授予或撤销硕士学位的决议。

(八)撤销硕士学位的决议由当事人所在培养系(院)负责送达本人并签收。对于被撤销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应注销其注册信息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同时在学校官方网站公告相应的学位证书无效。

第二十四条 最终复核决议改变原结论的,研究生处、培养系(院)应当根据复核决议重新组织开展学位授予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术复核、学位复核期间,不停止原评价结果的执行程序。对于即将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进行学术复核、学位复核不延长其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学习的境外个人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