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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规定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有利于保证研究生的教学质量。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要坚持高标准,体现出其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艺术教育事业,了解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信息及发展趋势,本人从事的专业方向明确,能掌握运用一门及多门外语。
3、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第三年的本院在编教师(如申报当年未满40岁的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4、已完整培养过一届本科生,或获博士学位并具有副高职称。

二、 申请破格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对已取得副高职称并达到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教师可在评定职称后的第二年开始申报硕士生导师资格。

1、 获得副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的学术论文;

2、 个人承担教育厅及以上级别的在研项目或为第一负责人的在研项 目;

3、 主编教材一部(须正式出版或经院教材委员会认定);

4、 个人创作的作品发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在省级作品比赛中获等级奖1部以上;

5、 培养的学生获省级以上比赛等级奖;

6、 个人在国内外参加各种类型的独奏(唱)、重奏(唱)专场音乐会2场以上。

三、 对已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可申请多个研究方向,于每年5月填写《四川音乐学院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新增研究方向申报表》,并同时提交所需材料,报送研究生处,最后提交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经主任签字批准,由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公布生效。

四、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拟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于每年5月向所属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分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音乐学院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新增研究方向申报表》,并同时提交所需材料,各分会依照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由各分会秘书将材料报送研究生处,最后提交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经主任签字批准,由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公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