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68号)
发布时间:2020-03-12 14:10:33 作者:研究生处转 点击:6915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内高校及时启动学生资助应急预案,通过发放临时困难补贴或慰问金、发放网络教学流量补贴、为留校学生提供必备学习生活物资、开通心理疏导热线、开展防疫知识宣传等方式助推抗疫阻击战,成效明显。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疫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力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落实到位
(一)准确摸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疫情信息。要根据有关部门及学校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了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生活情况和受疫情影响情况。要聚焦疫情严重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重点关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和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群体。要准确掌握感染新冠肺炎学生、疑似感染学生、隔离观察学生信息,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疫情防控资助台账。
(二)及时发放国家助学金。各校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需求,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金,3月20日前应完成2月和3月的国家助学金发放,6月10日前完成2020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不能因延期开学出现资助资金发放不及时等问题。
(三)主动开展抗疫学校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因疫情影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校要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运用学校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按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的5%)、学校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等资金,采取减免学费、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给予慰问金、补助网络教学流量费用、优先推荐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的学习生活需求。对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学生,给予一次性慰问金;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和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可给予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校内助学金资助。对湖北籍等疫情严重地区的学生,资助标准可适当提高。对网络学习所需电脑、智能手机等工具无法保障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校要给予相应的帮助。对疫情期间滞留学校的学生,要及时提供基本的生活物资。鼓励学校对抗疫一线人员子女进行关爱。
(四)规范实施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因患新冠肺炎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共同借款人或其他近亲属可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应还本息。对已经毕业且处于还款期的借款学生或其直系亲属因患新冠肺炎,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可由借款学生或书面委托他人申请代偿2019和2020年国家助学贷款应还本息(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资料提交等相关规定将另文通知)。同时,对于已经毕业且处于还款期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未能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经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以予以调整。
二、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育人工作
(一)加强防疫知识和资助政策宣传。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和家长对互联网依赖性普遍增加,各地各校要通过官网、官微、电话、短信等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和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同时加大对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防范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学生和家长保持警惕,切实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二)加强心理疏导。各校要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及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心状况。对于因疫情防控产生心理压力和情绪焦虑的学生,及时安排相应的教师、心理咨询师等给予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纾解他们的心理困扰,使其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三)加强资助育人宣传和总结。各校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疫情防控期间本校学生参与防疫知识宣传、志愿服务等情况,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学生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三、切实提升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质量
疫情防控期间,各校要对临时困难补助、慰问金、网络教学流量费用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等资助项目实行线上申请,采取申请审核和学校主动关心方式办理。对暂时无法提供完整材料的,按“先申请,后补充”的方式予以办理。
为了解疫情防控期间各校资助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请各校于3月20日前通过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在线报送本校资助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各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关心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送我厅。
联系人:罗毅,联系电话:028—86118766。
四川省教育厅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