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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授予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艺术学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学位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经省学位办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院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查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及数量。

4、审批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查已由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的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凡我院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经德育考核合格,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考试及格,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论文答辩通过,经审核达到下述学士水平者准予毕 业,并授予文学(音乐)学士学位:

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散布反动言论,经教育不改者;

 2、在校期间,受过留党、留团查看一年处分者;

 3、品行不端或违反学校纪律,在校期间受处分级别累计4分者;

 4、因考试(含补考)不及格未领到毕业证,或虽领毕业证,但学习过程中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5、在校期间累计四门及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6、考试曾有过舞弊行为者。

第八条   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作曲及理论专业应进行作品视奏及论文演讲,表演专业应举行独唱独奏音乐会(也可以几个人合作音乐会)、交论文一篇。师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应交论文一篇,同时参加系上组织的综合性毕业音乐会或举行独唱独奏音乐会(也可合作音乐会)。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经德育考核合格,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并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下列要求者,本人申请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艺术学硕士学位或艺术硕士学位:

1、正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具有从事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扎实的专业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散布反动言论,经教育不改者;

2、在校期间,受过留党、留团察看一年处分者;

3、品行不端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者;

4、在校期间累计四门及四门以上课程经重修才及格者;

5、考试曾有过舞弊行为者;

6、未进行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7、学位外语不及格者(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除外);

第十一条  表演和作曲专业研究生的学位音乐会和学位作品评审是检验研究生学习质量与水平的重要环节;表演专业和作曲专业的研究生须在论文评审前举办毕业学位音乐会,考核考试通过后方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取得答辩资格。

毕业音乐会申请程序:

1、研究生在征得导师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同意后,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申请,并自行与学院琴管中心和艺术处协调音乐厅;

2、作曲专业如不能举行作品音乐会,则应按要求向研究生处提供作品总谱;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要求组成音乐会评审专家组,以百分制对研究生学位音乐会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分;

4、研究生学位音乐会成绩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研究生处监督、核算并保管研究生学位音乐会成绩;

5、研究生学位音乐会成绩80分合格,未合格者可在规定的培养年限内重新申请学位音乐会,如仍不合格者不予授位。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资料,参加科研工作,进行学位论文选题,并于第二年进行开题报告,经导师或和指导开题报告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进入论文写作阶段,硕士生导师应对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进行阶段性的指导和检查;开题报告须拟定论文工作计划,报研究生处备案。论文工作计划应包括各阶段的主要内容、要求,进行方式和完成期限。导师应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和总结。

2、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写作原则上不少于一学年,至少应有一学年的时间进行,由本人独立完成,并具有创新见解。

3、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音乐表演、高师声乐教学、高师钢琴教学等研究方向的硕士生除学位论文外,还应举办独唱独奏音乐会;作曲专业的硕士生除专业学位论文外,还应举办作品音乐会;舞蹈学各研究方向的毕业生除学位论文外,还应举办以个人为主的教学或表演汇报会)。

4、艺术学硕士学位论文(理论专业类、学术型)字数不得少于3万字,(表演专业类、学术型/专业型)字数不得少于2万字,艺术硕士(MFA)学位论文字数不得少于15千字。所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须包括以下内容:题目、关键词(中、英文)、摘要(中、英文)、正文、结论、注释、参考文献、致谢与原创承诺书等。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1、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行盲审,每篇论文由两位专家评阅,其中一位评阅结果为“不通过”或“不合格”,该研究生不予进入论文答辩阶段。若评阅结果为“建议修改后答辩”,各培养单位将论文返给学生,请修改后再送专家评阅,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2、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评阅通过者,可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答辩申请,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补考或重修不合格者不得申请答辩。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决议组成,每场答辩专家五人,答辩学生的导师按原则回避答辩现场,投票结果四票及以上“赞成票”视为合格,低于四票视为答辩不合格。各答辩专家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及意见,答辩委员会秘书要提前做好答辩的各项工作,并在一周前把举行答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答辩委员及学生。

3、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为5月。未通过答辩者可在同年11月或下一学年5月申请重新答辩;第二次答辩通过者将在次年6月与当年毕业生一并授位,两次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不予授位。

4、答辩费由研究生处统一支付。因论文重审和评审复议而增加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5、论文评阅人的评语和答辩委员会的讨论意见,不得复印、抄写、传播。

6、硕士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毕业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7、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课学生学籍成绩单;

2)硕士学位论文2本、论文光盘1张;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论文学术评议书;

 (4)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5)论文答辩会记录;

 (6)硕士学位审批表;

(7)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8)毕业音乐会节目单。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各系报教务处和学位办提交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五条  研究生按要求完成规定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者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汇总材料交学位办,由学位办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学位、研究生毕业鉴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材料。

 

四川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